原告张建周诉胡明欣、河南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6-21 08:12:3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明欣、河南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0月11日上午9:30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80
本公告同时在禹州市人民法院网登载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
豫公网安备 4110810200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