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万庆诉梁天险、连香勉民间借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6-22 16:28:39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天险、连香勉:
本院受理原告康万庆诉梁天险、连香勉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夫妻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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