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杰:
本院受理原告赵丰之诉你及禹州市钧龙养殖种植股份有限公司、乔留江、乔水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豫1081民初294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禹州市人民法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单位:禹州市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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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