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过生日,竟挟持饭店女服务员当贺礼,结果送“礼”者和收“礼”均以强奸罪被判刑。这是近日河南省禹州市法院审理的一起特殊的强奸案。
2009年8月2日下午,席某、连某(另案处理)开车行至禹州市朱阁乡路口时,偶遇在路边饭店打工的女服务员赵某,顿生邪念,便与同伙协商,将赵某挟持上车。这时,席某的朋友田某恰好打过来电话,称今天是自己生日,中午一起吃饭庆祝。席某说刚好送给你一个贵重的“生日礼物”。随后,伙人驱车行至禹州市褚河大桥附近,在河边树林里见到田某后。席某把女服务员赵某推给田某,说:“今天是你生日,这是大伙送给你的生日礼物。”田某见状,一边感谢兄弟义气,一边将赵某推进树林将其强奸。事后,席某、田某又让同行的连某将赵某强奸。
河南省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人发生两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席某将女性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且帮助他人实施轮奸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以强奸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六年,席某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