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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禹州市万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等及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6-29 17:40:31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禹州市万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梁原安、王玲芳、李艳艳、楚艳召、楚建庭、付红彩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8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禹州市万顺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借款本金3480857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1日起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被告清偿之日);二、被告梁原安、王玲芳、李艳艳、楚艳召、楚建庭、付红彩、禹州市思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高法官 

联系电话:0374-8361692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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