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保军诉耿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7-05 15:45:44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耿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保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三日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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