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建涛、豆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冯建涛、豆春英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55266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以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被告冯建涛偿还车辆贷款本息的数额及时间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冯建涛、豆春英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27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五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