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公告

原告河南黑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诉罗振军不当得利纠纷(2017豫1081民初348号民事裁定书)一案

发布时间:2017-07-11 11:29:37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罗振军: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黑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3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黑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七 月 十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联系电话:0374-8351021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407438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