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罗振军: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黑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3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黑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七 月 十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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