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董小法: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世进鑫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及禹州市帝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豫1081民初6671号),2017年7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状。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济南世进鑫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50000元,并从2012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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