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侯振超、王静玲、侯军超、刘振亚、朱秋沛: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豫1081初3006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禹州市人民法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单位:禹州市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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