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文典: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追偿权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文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6118.23元及利息、违约金),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七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