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超峰、赵金峰: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禹州市名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超峰、赵金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7312.42元及利息(利息以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被告刘超峰偿还车辆贷款本息的数额及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刘超峰、赵金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名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450.57元。三、驳回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禹州市名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