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荀红伟诉你及姜曼丽、王志杰、孙钢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志杰、王光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荀红伟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