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世伟诉焦明义、何美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7-20 09:58:5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焦明义、何美连:
本院受理原告齐世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焦明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世伟货款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80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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