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范永刚、艾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1081民初362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罚息自2016年6月15日起仍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被告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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