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灵杰诉鞠明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7-24 10:48:5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鞠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赵灵杰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9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
联系方式: 0374-8351095
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一庭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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