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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玉峰诉刘磊、白若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7-24 11:25:51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刘磊、白若非: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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