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马朝阳、崔改朋:
本院受理原告赵新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马朝阳、崔改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新禹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七 月二十四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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