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守营及你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
发布时间:2017-07-25 08:18:36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华强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守营及你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禹州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0日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
豫公网安备 4110810200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