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小纳诉王福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8-01 11:37:5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福芝: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1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
本公告在禹州市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同时登载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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