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天甫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天甫款47980元,并自2015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八 月 一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联系电话:0374-8361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