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祥军诉王福芝、杨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8-02 15:43:06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福芝、杨平安:
本院受理原告熊祥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7年11月6日上午10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登载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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