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小梅诉杨志远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8-10 09:17:31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夏小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5日9时整在本院审判法庭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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