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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鹏昭诉任晓宾及杨海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发布时间:2017-08-10 09:54:23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任晓宾:

本院受理原告曹鹏昭诉你及杨海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八 月 四 日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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