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国欣诉被告刘海峰、陈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8-14 15:58:46
刘海峰、陈花琴:
本院受理原告高国欣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45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节假日顺延)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承办法庭:禹州市人民法院金融庭
邮 编:461670
承办法官:付 攀
手机: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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