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华伟诉被告魏继业、石小飞、禹州市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8-14 17:21:18
公 告
魏继业、石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侯华伟诉你们二人及禹州市众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81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魏继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侯华伟各项损失共计142596.91元;二、被告石小飞在120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侯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联系电话:0374-83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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