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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小梅诉杨志远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8-16 10:11:53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夏小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6日8时3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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