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樊圈营:
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王超华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一案的(2017)豫108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执185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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