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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华申请执行樊圈营民间借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8-16 10:14:43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樊圈营:

    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王超华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一案的(2017)豫108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执185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李法官

    03748351050

    185*****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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