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禹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依法作出(2016)豫1081执225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禹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禹州市轩辕大道东侧禹国用(2015)第13-0001号国有土地一宗进行评估、拍卖。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81执2250-2号执行裁定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责令你于公告期满后5日内到本院鉴定中心选定评估机构,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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