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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昌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守营及禹州市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撤销之诉一案

发布时间:2017-08-16 15:20:52


 

 

禹州市华强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守营及你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已依法作出(2016)1081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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