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守营及禹州市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撤销之诉一案
发布时间:2017-08-16 15:22:47
公 告
禹州市华强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守营及你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已依法作出(2016)豫1081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许昌县鑫达物资有限公司对本院(2016)豫1081民初679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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