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安俊峰、杨秀珍、安俊伟、刘亚丽:
本院受理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99000元及利息;被告安俊峰、杨秀珍、安俊伟、刘亚丽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374-8351080
本公告同时在禹州市人民法院网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