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高举:
本院受理原告马永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2017)豫1080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杨高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永锋的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同时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马永锋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本院规定还款之日,本金200000元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