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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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简讯三则】
市人大副主任裴占钧、李爱国、仝树朴一行到市法院参观“诚信禹州
法律护航”普法宣传展
市人大副主任李爱国一行到市法院调研刑事审判工作
市法院被评为“禹州市2016年度平安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王某伟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
市法院审结孙某生滥伐林木犯罪案
【老赖曝光台】
蔡伟伟、周二雨、张晓磊、马歌、张焕章、赵春、余志宏、冯培敏八被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简讯三则】
市人大副主任裴占钧、李爱国、仝树朴一行到市法院参观“诚信禹州 法律护航”普法宣传展。8月8日上午,市人大副主任裴占钧、李爱国、仝树朴一行23人,到市法院参观“诚信禹州 法律护航”普法宣传展。本次普法宣传展由市法院、市“天平之光”普法宣讲团共同举办。展览共设置30块展板,分为“诚信故事”、“诚信经营”、“诚信诉讼”、“执行攻坚,打击老赖”四个部分,既有微言大义的故事漫画,也有震撼人心的纪实图片;既有精心摘录的法律条文,也有发人深思的典型案例。参观结束后,市人大参观团对市法院通过展览向广大群众宣传诚信理念、弘扬诚信之风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市人大副主任李爱国到禹州法院调研刑事审判工作。8月9日,市人大副主任李爱国、市人大法工委、选工委等相关领导及人大代表一行9人,到市法院专题调研2015年以来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座谈会上,市法院立案庭庭长陈春阳、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刘雷英、党组书记院长李红伟,汇报了刑事案件收结案及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汇报后,李爱国副主任对市法院近年来刑事审判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要求市法院下一步做好法制宣传、典型案件剖析、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加强代表联络沟通等七项工作。
市法院被评为“禹州市2016年度平安建设工作先进单位”。8月13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平安建设工作会议。会上,市法院被评为“禹州市2016年度平安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市法院干警耿占锋被评为“禹州市2016年度平安建设工作先进个人”。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王某伟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2016年8月10日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伟在其租赁的禹州市梁北镇苏王口村仓库内生产假冒海藻盐,2016年8月19日许昌市盐业局在该仓库内当场查获假冒海藻盐7.959吨、假冒精纯盐2.48吨、假冒天然湖盐0.02吨。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被查获的盐均为不含碘的工业盐。另查明:许昌市地区属严重缺碘地区之一,在缺碘地区必须食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缺碘造成食源性疾病;许昌市盐业局在查获该案时,扣押了被告人的假冒加碘海藻盐379件、假冒加碘精纯盐124件、假冒天然湖盐1件、加碘海藻盐空纸箱160个、空包装袋3300个、封口机2台、电子称1台、胶带6卷、打带机1台、编织袋113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伟在缺碘地区用购买不含碘的食盐进行分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王某伟从事有关食品经营的相关活动;扣押的假冒加碘海藻盐379件、假冒加碘精纯盐124件、假冒天然湖盐1件、加碘海藻盐空纸箱160个、空包装袋3300个、封口机2台、电子称1台、胶带6卷、打带机1台、编织袋113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市法院审结孙某生滥伐林木犯罪案。2017年5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孙某生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将位于禹州市夏都办事处颐养苑老年公寓院内的79株欧美杨砍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为29.2803立方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孙某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老赖曝光台】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6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蔡伟伟、周二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黄凤娟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欠款清结之日止)。被告蔡伟伟(男,生于1985年2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大席店村3组)、被告周二雨(女,生于1983年4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东仓街4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61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张晓磊、马歌欠原告张会俭借款275000元,被告张晓磊、马歌定于2017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被告张晓磊(男,生于1979年4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范坡镇范坡乡教育组家属院)、被告马歌(女,生于1981年4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范坡镇范坡乡教育组家属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3、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18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张焕章、赵春欠原告李伟伟借款80万元整,二被告自愿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2017年5月20日前、2017年6月20日前、2017年8月20日前、2017年10月20日前、2017年12月30日前分别一次性归还原告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如二被告对上述协议中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则二被告自任何一期逾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清偿所有未归还的借款。被告张焕章(男,生于1958年4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神后镇南大8组)、被告赵春(女,生于1963年3月19日,汉族,住郏县安良镇孔楼村2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4、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24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二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自2016年5月,被告余志宏用其在中原银行的月工资2500元,被告冯培敏用其在建设银行的月工资2500元偿还原告借款(该两账号因本案已于2016年5月10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冻结)。每六个月由原告持法院调解书经执行局下达手续领取一次,直至履行完毕。被告余志宏(男,生于1972年1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韩城路韩城办事处家属院)、被告冯培敏(女,生于1976年8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东环路5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