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禹州市远大塑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朱军伟、朱寿增: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申请被执行人禹州市晟达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远大塑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刘鸿雁、朱军伟、朱寿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作出(2017)豫1081执178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朱军伟及共有人罗金彩所有的位于禹州市钧台办画圣路北段路西(104铺、204、304、404产权证号为:085879号)、位于禹州市钧台办画圣路北段路西(102铺、202、302、402产权证号为:085878号)的房产两处、对执行人朱寿增及共有人罗玉仙所有的位于禹州市钧台办画圣路北段路西一层(产权证号为:080669号)、二层(产权证号为:080671号)、四层、五层(产权证号为:080675号)的房产三处、对执行人朱寿增单独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城关镇西仓街3号(产权证号为:03-0521号)、位于禹州市钧台办和平路18号(产权证号为:1020000006号)、位于禹州市钧台办西仓街西段北侧(产权证号为:1020000536号)的房产三处、对被执行人禹州市远大塑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夏都办西工业区(产权证号为:031962号、031963号、031964号、031965号)的房产四处、对执行人朱军伟所有的豫KVL639号小汽车一辆的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执1785-2号执行裁定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责令你于公告期满后5日内到本院鉴定中心选定评估机构,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李法官0374835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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