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诉杨举兵、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8-24 16:00:09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举兵、张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
豫公网安备 4110810200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