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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诉杨举兵、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8-24 16:00:09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举兵、张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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