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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崎博诉被告张大猛、河南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8-25 11:40:14



  

 

张大猛:

本院受理原告秦崎博诉你及河南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1081民初432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5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联系电话:0374-8361297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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