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朱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邢俊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邢俊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应自2013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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