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顾凤梅: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1081民初452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2日起仍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被告偿还之日止。被告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社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有有限受偿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八 月二十九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曹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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