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1081民初470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12月27日起仍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被告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和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八 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曹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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