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张芬、王丽克、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豫1081民初452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永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标准自2013年12月22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月利率为9.6‰,逾期利率加罚50%),判令被告张芬、王克、王丽克、王勇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八 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曹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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