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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手机报第七十五期内容

发布时间:2017-08-31 08:58:34



市法官爱心联盟联合其他单位开展“金秋助学 爱心圆梦”捐资助学活动


市法院干警为一高新生上开学第一堂法制课


 

2017年第14期)

  

    

本期导读

【图片新闻】

市法官爱心联盟联合其他单位开展“金秋助学 爱心圆梦”捐资助学活动

市法院干警为市一高新生上开学第一堂法制课

法律常识

民间借贷风险十问十答(一)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付某选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案

市法院审结李某红贩卖毒品犯罪案

【老赖曝光台】

白巧红、侯贵斌、禹州市普光教育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田国柱、侯艳峰、李哺玉、史红艳、刘军强八被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图片新闻】

市法官爱心联盟联合其他单位开展“金秋助学 爱心圆梦”捐资助学活动。8月25日,禹州市法官爱心联盟与市委宣传部、市教体局,苏酒集团禹州分公司、禹州市众康商贸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金秋助学 爱心圆梦”捐资助学发放仪式,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826会议室举行。活动前期,市法官爱心联盟对市教体局、市民政局提供的助学名单逐户进行了走访,确保真正困难的学子受到帮助。活动现场,15位大学生每人分别收到了2000元的爱心资助。受捐助的学生纷纷表示,真诚感谢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企业的爱心帮扶,学业有成后,一定将这份爱心传递下去,回报社会。

市法院干警为一高新生上开学第一堂法制课。2017年825日上午,市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郝建锋到禹州市一高,为2000名高一新生上开学第一堂法制课。在课堂上,郝建锋结合近几年来发生在该市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学生们讲述与青少年成长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同时,紧扣青少年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讲解常用的安全防范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教育学生们要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会防范危险和保护自己,抵制网络等各种不良诱惑。法制课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对法律的认识更进了一步,要做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少年。

【法律常识】

民间借贷风险十问十答(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制作《民间借贷风险十问十答》,分五期刊载。

一问:什么是民间借贷?

一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且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的,应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案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后人民法院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张某拒绝变更,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案例:明知借款用于贩毒,借贷行为不受保护。

王某系毒贩,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2万元。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仍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为日息千分之三。后张某起诉王某,要求偿还借款。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走私等)时,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付某选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案。2015年63日市法院作出(2015)禹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付某选偿还付某19500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付某选未履行判决。2015715日付某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人付某选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后,被告人付某选不如实申报财产且在2016624日将禹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向其放贷的3万元取出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选在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付某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其之前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决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市法院审结李某红贩卖毒品犯罪案。2016年9238时许,被告人李某红以1200元的价格在禹州市万山红KTV后面小巷向祁某出售毒品约1.2克;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红以1200元的价格在禹州市万山红KTV后面小巷再次向祁某出售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李某红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物质两包(重1.19克)。经检验,从该两包疑似毒品物质中均检出海洛因。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红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红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红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涉案毒品予以没收,由禹州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老赖曝光台】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巧红、侯贵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晓霞借款4050000元,被告禹州市普光教育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巧红(女,生于19691016日,汉族,住禹州市西大街135号)、被告侯贵斌(男,生于1967710日,汉族,住禹州市泰山庙街富贵苑小区)、被告禹州市普光教育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巧红,任该公司总经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国柱、侯艳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郝西召借款380000元及利息(自20121122日起按月息2分计付至借款清结之日止)。被告田国柱(男,生于197563日,汉族,住禹州市文殊镇陈西村1组)、被告侯艳峰(女,生于1978525日,汉族,住禹州市文殊镇陈西村1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3、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李哺玉、史红艳欠原告张雪玲借款277200元,由被告李哺玉、史红艳定于2017415日之前偿还原告20000元,自20175月至20184月每月15日之前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15000元;自20185月至20189月每月15日之前由被告李哺玉偿还原告15000元,下余2200元于20181015日之前清付,如被告逾期还款,以逾期的金额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如被告逾期还款,原告可以全额申请执行。被告李哺玉(女,生于198214日,汉族,住禹州市顺店镇卫生院家属院)、被告史红艳(女,生于1982815日,汉族,住禹州市三官冢路121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4、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军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红霞款50000元。被告刘军强(男,生于1976617日,汉族,住禹州市古城镇古王庄5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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