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禹州永大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新兰天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石宏恩、王淑君、石浩飞、许小莉分别诉(申请再审)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7)豫1081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7)豫1081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7)豫1081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206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附:
联系人: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张利卿
联系电话:0374-835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