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周文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81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刘红军、刘小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文宪的借款本金110000元;同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本院规定还款之日,本金110000元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周文宪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七年九月五日
本公告张贴于 2017年 9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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