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侯振兴:
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王跃军、常惠娟、方中岭、冯国强、陈宏辽、李进红、李沛然、陈林杰、张予平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一案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5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执216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联系电话:李法官
03748351050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