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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炳丽、周雪玲、谢玲玲、吴永立、谢晨光、张静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9-08 11:28:30



  

 

王炳丽、周雪玲: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二人及谢玲玲、吴永立、谢晨光、张静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1081民初字第3499号),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罚息自201541日起仍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被告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河南省第三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 年 九 月 八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康法官 

联系电话:0374-8361297  

责任编辑: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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