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寇全召、魏焕芝:
本院受理原告李静诉你们及王军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寇全召、魏焕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静借款本金475000元及利息;被告王军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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