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少昌诉被告李秋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14 18:24:04
公 告
李秋月:
本院受理原告张少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魏艳芳 电话:185*****
邮寄样报地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二庭
邮政编码:46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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