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许昌市高鑫商贸有限公司、许昌弘康物资有限公司、冯文婷、王洲立、杜坤堂、杜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豫1081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许昌市高鑫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以本金18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止,自2016年7月1日起以本金18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0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许昌弘康物资有限公司、冯文婷、王洲立、杜坤堂、杜俊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 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0374-835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