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李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梅诉你及被告安占锋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8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一、准许执行(2015)禹执字第2001-51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李秀兰继承陈乾胜所有的半成品房一处,房产证号为:禹州市房权证夏都办字第0000492号;二、驳回原告刘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有被告安占锋承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七
年 九 月二十五 日
承办法官:禹州市人民法院 金融庭 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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